关于网友提出的食物出产运营答应证的处理条件的问题,商场监管总局近来作出回复。
自己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运营户,以制作和出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工艺流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晾干和天然风吹干,自己应该取得什么答应证,才能够进行出产运营活动?
您好!关于“食物出产运营答应证的处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物安全法》第35条规则,国家对食物出产运营实施答应准则。从事食物出产、食物出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答应。可是,出售食用农产品和仅出售预包装食物的,不需要取得答应。《食物安全法》第36条规则,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等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二、《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则,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取得的招供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栽培、饲养、采摘、捕捉等农业活动,以及设备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取得的,以及通过分拣、去皮、剥壳、枯燥、破坏、清洗、切开、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动其根本天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通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则,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出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晾干和天然风吹干”的工艺流程似应归于食物出产加工行为,主张处理食物出产答应或食物加工小作坊存案。您可根据实在的状况,向属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根据。感谢您对食物运营监管作业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