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甘肃省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民生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依托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严厉打击食品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公
2023年3月7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亭市榕濠茶缸串串餐饮居礼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后厨冷藏柜内一箱盐泽海带头,外包装被油浸渍,只能看清食品名称,无法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别的产品信息。涉案货值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外包装标识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在选购和使用食品时应养成查看生产日期和配料表的习惯。如果外包装破损,被覆盖,无法看清标识及相关说明信息时请勿购买和使用,否则容易买到过期食品或经营、使用过期食品。
2022年9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某院落牛头皮肉牛蹄肉加工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从事牛头皮肉牛蹄肉加工销售。经查,当事人利用自有房屋,购买铁锅、砖砌炉子等加工工具加工、煮制牛头皮肉和牛蹄肉用于销售,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2726元属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107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无证无照加工销售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2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某院烧鸡加工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从事烧鸡加工销售。经查,当事人利用自有房屋,购买铁锅、砖砌炉子等加工工具加工烧鸡用于销售。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2400元属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50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无证无照加工销售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某餐饮店使用的食品原料粉条在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铝含量为293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82-2017)中规定的粉丝粉条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1计)为20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粉条21斤,使用13.7斤,违法来得到的20元,货值金额13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14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粉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元,并处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0月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情况的通报,美团有违规店铺1家,违规类型为许可证过期,要求按期办理并上报整改情况。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所属的美 团外卖平台做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美 团外卖平台上的崇信县小花小甲小吃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022年10月28日,已超期3天。崇信局曾于2022年8月31日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2〕4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市监当罚字〔2022〕46号,对当事人未按要求更新入网餐饮服务者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于2022年9月7日前改正,至案发时,该公司仍未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严守规范、严格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当好消费者的第一道防线,严格审核并及时来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各项信息,对证照过期等入网商户,及时进行下架处理,确保网络订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8月4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保健”产品做监督抽检,发现“中药伟哥”产品中含有药品成份西地那非,9月1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6月7日,收到《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县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不予刑事起诉,建议按照食品安全违法进行行政处理,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立案,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中药伟哥”30盒,供货人无法追查,抽检时当事人以每盒25元的价格销售2盒,其余产品再未售出。现查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来得到的50元。
当事人销售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西地那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中药伟哥”28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燚豪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8月7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甘肃燚豪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款名为“马乌力提方便冲调粉”的冲调谷物制品,宣称具有降低血糖、降低血压、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补肾功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宣传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待售的83包马乌力提方便冲调粉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经检验测试机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含有降糖类药品“格列本脲”成份。
9月1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100包,46袋/包,共计4600袋;销售16包(736袋),自己服用1包(46袋),剩余83包(3818袋)已全部被扣押。进价145元/包,销售价格198元/包,货值金额1980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10月27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涉及外省市(区),涉案范围广,性质恶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案件。本案从违法线索的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严格落实了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线索、彻查源头,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以更加强有力的手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