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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23号
来源:华体汇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13 01:01:14

  2024年11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北上海以东悦发花园2号楼8号车库由刘伯堂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伯堂糕点坊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作坊正对外营业,现场从业人员3人正在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主要是做热加工糕点制售活动,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号:GXZF0502000302),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9日,已超过有效期限。同时,该糕点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记录制度。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4年11月23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书证。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0日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且未重新申请办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加工制售活动。至案发时,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和收入账册,无法核实违法来得到的。

  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日常食品加工制作中所使用的面粉、食用油以及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碳酸氢铵”等原材料,没办法提供使用记录和进货台账资料,食品添加剂未执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没有建立销售台账,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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